■本报记者 肖梅梅 整理/图
从7月1日起,房屋所有人只要持相关证明、交纳相关费用,就可在房屋所在地的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如果你购买的是期房,只要持相关购房合同、发票以及房屋图纸亦可进行预告登记。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出台了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对房地产登记机构职责、登记日、预告登记等方面内容作了明确规定,某些开发商“一房两卖”的恶意行为将得到有效打击与遏制。
登记规则更完善了
据悉,《房屋登记办法》严格遵循《物权法》的立法精神和条文内容,调整和完善了登记规则,相比《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办法在多个方面体现出了新的内容。
首先是坚持“登记为民”原则,注重可操作性,方便大家办理登记。如登记依申请而启动,明确登记时限,对登记申请人的告知等方面的规定,均体现了该原则。
其次是确立和细化了登记簿制度。办法明确了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明确了登记簿的内容和形式。
第三,进一步明确了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对登记申请审查的几个方面,登记机构对审查符合法定要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合理界定了登记机关权限,有利于提高登记效率。
第四,办法对《物权法》确定的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地役权登记等登记类型做了具体化规定,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买房勿忘做好登记
值得一提的是,新出台的《房屋登记办法》设定预告登记等新的登记类型,当购房业主签定购买合同后,可以持相关购房合同、发票以及房屋图纸到登记机关做预告登记,这样就能有效防止开发商“一房两卖”的恶意行为。
根据新规,购房业主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后,若担心自己的房子“出事”,可以提出申请预告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因此,一旦进行了预告登记,房地部门的系统档案中将“存档”,开发商在此期间内不得将房子卖给其他人。
为此,业内人士提醒购房者,一定要改变以往“重房地产权证、轻登记簿”的观念。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房产交易的过程中,要养成去登记机关查询房屋登记状况的习惯。此外,购房者购买二手房前,则要弄清楚该房是否属于卖房业主,而该房是否有限制交易或转让的条件,如卖房业主欠债、该房已被法院查封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