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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接触交易款
发布时间: 2008-1-11   中国台州网  http://www.taizhou.com.cn  【 】 【打印

  新华社杭州1月10日电,浙江省日前正在组织开展一次旨在重点检查近期业务扩张较快、群众投诉较多的经纪机构的专项行动,严格查处房地产经纪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为维护房屋买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浙江省建设厅发出通知,要求加快推行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制度,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代理业务中不得直接或变相收取房屋买卖当事人的交易款。

  根据规定,买卖交易当事人的交易款应当采取在银行设立经纪机构保证金账户、客户存折监管账户或其他形式的监管账户等形式保管,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挪用。

  浙江省建设厅的规定要求,全省各地要加快构建透明售房和公平房地产交易信息平台,尽快开通房地产经纪合同和交易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并定期公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职业人员的信用情况,设立公开的检查、投诉和举报电话,增加房地产经纪活动的透明度。
 

新闻来源: 新华社   作者: 岳德亮   网站编辑: 陈玲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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